黄之锋勾结案判囚十年 中方支持裁决 国际社会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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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2026年11月5日
香港高等法院11月5日就“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案,判处民主活动人士黄之锋监禁十年。他已于9月认罪。新刑期与他在另一宗国安案件中尚余的约两个月刑期同时执行,意味着原先预计于2027年1月结束的服刑,将延长至约2036年末。判刑当天,中国政府支持裁决,欧盟、英美及人权组织则提出批评,争议集中在对外政治倡议与危害国家安全之间的界线。 [1] [2] [3]
本次判刑并不是对2024年“47人初选案”重新量刑。在该案中,黄之锋因串谋颠覆国家政权被判四年八个月;2025年6月,他在服刑期间又被控以勾结罪。英国政府今年发布的香港半年报告记载,新案在2026年5月14日完成交付审判程序后转至高等法院。欧盟11月5日的声明也分别列出这两宗案件。两案同属国安法框架,但涉及不同控罪,不能把十年刑期理解成原判四年八个月的直接替代。 [2] [4] [13]
据路透社庭审报道,法官谭耀豪将本案犯罪行为的时间界定为2020年7月1日至11月23日。控方指黄之锋与流亡英国的罗冠聪及其他人士串谋,促请境外国家、组织或个人对香港和中国采取制裁、封锁等敌对措施。控方亦追溯两人更早的国际游说活动,包括已解散的香港众志所参与的海外宣传与政治接触。这些早期活动构成控方案情背景,但与法院认定的国安法实施后的犯罪期间,须加以区分。 [1] [5]
时间界线之所以重要,是因为香港国安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该法施行后的行为才适用该法定罪处刑。人权观察认为,控方大量引用法律实施前的游说,同时把黄之锋之后的社交媒体发言、文章和转发当作串谋延续的证据。该组织反对如此解释这些表达行为。法院则认为相关活动在法律实施后仍持续。这是双方对证据和法律适用的实质分歧;不能仅因案情提到2016年或2019年的活动,便直接断定法院对那些年份的行为作了追溯定罪。 [5] [6]
香港国安法第二十九条将请求外国或境外力量对香港或中国实施制裁、封锁或其他敌对行动列为相关罪行的一种情形。通常刑罚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监禁;罪行重大则为十年以上至终身监禁。法新社与美联社报道,法官以十三年为量刑起点,考虑认罪与求情后判十年。因此,“认罪后获减刑”与“仍被判十年”并不矛盾;本案被归入严重程度较高的法定刑罚范围。 [2] [6]
法官在判刑时强调刑罚须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也须表达社会对勾结外部势力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谴责。另一方面,黄之锋在求情阶段表示,他没有倡导香港独立,也没有提倡中国政权更替;他认为自己先前误判了法律容许的范围。路透社报道,法官考虑了他的认罪、悔意和狱中学习。承认控罪、争取减刑与外界批评法律本身,是不同层面的事项;认罪事实并不能消除对法律是否过度限制政治表达的公共争论。 [1] [7]
北京当天明确支持香港当局。中国外交部英文记者会记录显示,发言人郭嘉昆说,黄之锋的犯罪性质严重,在事实和证据面前认罪,中央政府支持香港依法惩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他要求有关方面尊重中国主权及香港法治,停止干预香港司法事务。上述说法构成中国政府对判刑及海外批评的正式回应;其中对证据充分性和案件性质的评价,应归于发言人,不能代替对完整案卷的独立检视。 [8]
香港警方也欢迎判刑。香港自由新闻报道,警务处国安处总警司李桂华在法院外称,十年是适当的刑罚;被问及是否上诉时,他表示仍须与律政司讨论。针对黄之锋称曾被国安警员视作“敌人”的说法,李桂华表示,自己把他视为违法者而非敌人,并希望他在服刑期间反省、学习守法。行政长官李家超当天亦指责黄之锋、罗冠聪及同伙损害香港繁荣稳定。这些回应显示,香港当局把案件视为执行国安法律,而不是惩罚政治观点。 [9]
国际特赦组织则认为,判刑进一步体现国安法被用来惩罚异议。该组织亚太区副主任布鲁克斯在11月5日声明中指出,新判刑距离黄之锋原本可能获释只余数月,要求撤销其国安法定罪,并废除不符合香港国际人权义务的法律。声明怀疑当局有意延长他的拘禁,这是组织对执法动机的判断;公开材料不足以把这种动机当作已获法院确认的事实。 [10]
欧盟以正式声明谴责这项判刑,称其具有政治动机、刑期过长,并要求立即释放黄之锋。欧盟认为,在押期间再次被捕起诉及控罪性质,反映香港法治恶化,并影响其国际声誉。它呼吁中国及香港当局履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中英联合声明》下的承诺,在“一国两制”下保留政治多元空间。欧盟是在提出外交及人权立场,并非行使香港法院的上诉审查职能。 [4]
英美的回应与欧盟方向一致。法新社报道,英国外交部门认为,这起判刑说明国安法被用于针对政治表达与参与。美国驻港总领事馆谴责判刑,并要求立即释放黄之锋。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向法新社表示,对国安法下持续施加严厉刑罚感到不安,并关注香港公民社会空间受到压缩。本稿未取得英美及联合国这几项回应的独立全文,相关措辞依据通讯社报道归因,不将同一通讯社的转载计为独立验证。 [2] [11]
黄之锋从少年抗议者成为国际熟知人物,有一条长于此次控罪的政治轨迹。他在2012年反对国民教育的学生运动中崭露头角,随后参与2014年雨伞运动;2016年共同创立香港众志,推动民主自决。该组织在2020年国安法实施之际解散。国际游说既是他扩大香港议题能见度的方法,也是此次控方用来说明案件背景的活动。把这些经历列入背景,并不等于把全部政治生涯都算作本案被判罚的行为。 [12] [7]
人权组织担心,连续案件会使具有象征意义的民主派人物长期无法离开监狱,并使其他人对正常政治参与产生顾虑。人权观察要求无条件释放黄之锋,还主张外国政府对负责压制的官员实施针对性制裁。这些倡议与控方所指的境外制裁请求产生鲜明的政治张力,但本稿不据此推论今日的每项国际声明都构成香港法律下的新罪行;个案法律责任仍须根据具体行为、条文与司法程序判断。 [5] [10]
截至11月5日晚,十年刑期、先前认罪及与原有刑期部分同时执行,已获多家通讯社或原始声明相互印证。不过,本稿未检索到可独立核读的完整判刑理由书及全部控辩证物,法院理由主要依据现场记者转述。因此,约2036年末是按公开刑期信息计算的预计时间,并非本稿掌握了惩教部门发出的最终释放通知;也没有足够资料断言是否将上诉。今日可确认的是,一项新的国安法判刑,使黄之锋近期结束长期拘禁的预期落空。 [1] [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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