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称董郁玉肺部手术后被要求复工,保护记者委员会促人道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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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消息|2026年11月3日
保护记者委员会11月3日在纽约披露,正在中国服刑的《光明日报》前编辑董郁玉今年8月接受肺部手术后,10月12日被要求恢复制衣劳动,每周约40小时。委员会援引家属的话说,董的健康状况此后转差。委员会要求中国当局停止对他的劳动要求,并基于人道理由立即释放他。它称已就此向中国外交部发电邮查询,发稿时未获即时回复。 [1]
声明发表于美国东部标准时间11月3日上午9时17分,即伦敦时间14时17分。今天公开的是家属提供的复工日期、工时和近况,以及委员会据此提出的要求。按委员会刊载的叙述,手术在北京一所监狱医院进行,切除的是恶性肿瘤。本稿未取得病理报告、出院医嘱、复工通知或出勤记录,也未能直接向董郁玉或主诊医生核实。约40小时是家属所报的一周工时,并非可逐日核对的考勤数字。 [1][2]
家属对病情的最早公开说明,比11月声明更清楚地区分了“发现肿块”和“确诊”。在5月7日的英文声明中,家属说,董因心脏不适于4月27日住院,4月29日的CT检查发现左肺下叶有一处约3.3厘米乘2.2厘米的病灶。家属当时担心是恶性肿瘤,但说医生在探视时告诉他们,后续增强CT仍未能给出明确诊断。因此,不能把家属4月底得知的检查结果写成当时已有的癌症诊断。 [2][3][4]
几份早期通报对入院日期相差一天:无国界记者依据家属提供的消息写作4月28日,国际笔会则写作27日。两者都把住院地点列为天津一所与监狱有关联的医院。美联社5月8日采访董的儿子时,也报道了家属要求保外就医的诉求。这些材料能够核实家属何时向外界求助,却并非数份相互独立的医疗诊断;它们讲的是春季检查,也不能用来证实8月手术后身体恢复到了什么程度。 [2][3][4][5]
家属了解董郁玉近况的方式,也受关押地点影响。保护记者委员会4月报道,他于3月从北京第二监狱转往天津潮白监狱;家属告诉该组织,以前从北京的家开车探视约需40分钟,转监后单程要两个多小时。哈佛大学尼曼新闻基金会5月12日就其昔日学员发声,希望他能接受所需治疗。基金会注明病情消息来自家属;它能够确认董与尼曼项目的关系,但并非为他诊治的机构。 [6][7]
服刑劳动在这次手术前就已是家属关切的问题。董的儿子在接受美联社采访时谈到,父亲曾长时间缝制衣物,难以充分休息。家属在5月的声明中转述董本人的感受:入院休息后,心脏不适有所缓解。他将不适与工时和休息不足联系起来,这是当事人对自身经历的解释。11月的通报没有公布术后具体症状、体检指标或医生就适合劳动程度作出的判断,不能据此断定病情恶化的医学原因。 [2][5][8]
董郁玉原本是一名在体制内写作的评论员。其子在日本外国特派员协会刊载的署名文章中回忆,父亲1987年取得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学位,此后在《光明日报》工作35年。儿子记得,他在家做饭、做家务之余总在电脑前写稿,许多评论未署本名,题材包括灾害后的政府问责和城乡居民权利。他也曾在哈佛大学参加2006至2007年度尼曼项目。家属认为,他的写作和与外界交流才是遭追究的原因;这一判断有别于法院认定的罪名。 [8][9]
2022年2月21日,董在北京一家餐厅与一名日本外交官午餐时被带走。该外交官也一度被扣,随后获释。董的家属起初没有公布消息,希望案件可以得到处理,直至2023年才公开求助。案件于同年7月闭门审理。美国全国新闻俱乐部在董被拘满两年时指出,没有公开庭审记录,家属也未能旁听。对于家属之外的人,能核实的是有人被捕、受审和判刑;要判断控辩双方具体出示过什么证据,公开记录远为有限。 [9][10][11]
北京一家法院于2024年11月29日以间谍罪判处董有期徒刑七年。2025年11月1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董的儿子向路透社确认了上诉结果;其辩护律师莫少平告诉该社,他认为证据不足以支持指控。董的儿子另向美联社表示,父亲与日本外交人员的往来属正常工作接触。律师和家属均不接受定罪,但这并不改变判决仍然有效这一事实。 [10][12][13]
中日双方对外交接触的公开表态各有侧重。宣判当天,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毛宁在记者会上应询表示,中国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她没有在该答复中列举董向谁提供过什么资料。日本时任外相岩屋毅当天则表示,日本驻外机构的外交活动属于外交人员的正当职务。日方是在说明本国外交人员的活动性质,并非对中方法院证据的独立审查。这两份答复均早于董的手术,不能视为中方或日方已经回应此次复工争议。 [14][15][12]
家属所说的10月12日复工,与中国新修订的《监狱法》生效并非同一时间。该法于今年4月30日修订通过,11月1日起施行。新法第102条要求监狱合理确定劳动项目和任务时,考虑服刑人员的劳动能力、身体健康等个人情况和教育改造需要;第103条另行规定劳动时间参照国家有关工时规定执行。两条分别回答“适合做什么、做多少”与“工时如何安排”。仅凭家属所述周工时无法判断董个人是否适宜劳动,也不能把11月生效的修订条款直接作为10月决定违法的依据。 [16][17][18]
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提供了另一个判断尺度。第96条将已判刑人员的劳动与医生或其他合资格卫生专业人员对其身心状况的判断联系起来,第27条则将临床决定交由负责的卫生专业人员。由此,在董的个案中,一份有日期的评估比单说“已经手术”更能回答关键问题:谁评估了他、允许哪些任务,以及病情变化后是否重新评估。委员会的公开材料不足以回答这些问题,也不证明评估一定没有做过。 [19][1]
医疗信息能否随人转移,对一个从北京转监天津、又据报回北京做手术的人尤其要紧。《曼德拉规则》第24条要求保障监内外医疗照护的连续性,第26条要求为每人保留准确、及时更新且保密的病历,转监时交接给接收机构的医疗部门;当事人也可指定第三方查阅自己的医疗档案。病历保密与独立核实并不矛盾:无须把整份病历公之于众,获授权的医生仍可核对诊断、劳动限制和复诊安排。本稿未见此类获授权的评估,也不能由此推定监狱没有交接病历。 [19][2][6]
家属及声援组织先后提出的诉求也有区别。国际笔会5月要求保外就医,并希望董获准出国治疗、与家人团聚;保护记者委员会这次要求的是停止劳动并立即人道释放。按中国刑事诉讼法第265条,对确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有期徒刑服刑人员,可以暂予监外执行,须有指定医院的诊断和相应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并不撤销定罪,也不等于当然获准出国。截至发稿,本稿未查到有关部门就董作出准予或拒绝保外就医的公开决定。 [4][20][1]
就最新情况,截至11月3日晚,本稿未找到监狱、主诊医院或中国政府对家属所述工时和术后健康状况的具体公开答复。此前各方可以分别证实的是,家属早已通报肺部病灶,新闻组织曾公开要求治疗,中方则在审判阶段坚持司法机关依法办案。今天新增的事实是家属通过委员会披露了术后劳动安排,委员会据此再度提出释放要求;目前仍缺的是对董本人身体状况及当局如何据此安排劳动的独立记录。 [1][2][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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