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团体警告两名维吾尔男子面临遣返风险尚无公开决定获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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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谷消息|2026年10月31日资料核查截至2026年10月31日20时 UTC
泰国三个民间组织10月31日联合呼吁政府阻止两名维吾尔男子被强制送回中国,称他们已向律师表示不同意返回,但转入移民拘留中心后无法会见法律代表。当天的新声明使两人的处境再受关注;截至本稿核查截止时间,尚未查到可公开核实的遣返决定或执行日期。有关迫近遣返的说法来自倡议团体,不能据此认定遣返已经获准或发生。 [1] [2]
据Prachatai English刊载的联合声明,两人自2014年起在泰国被拘押,其中一人最初被拘时尚未成年;获赦后于今年10月21日由监狱转往曼谷Suan Phlu移民拘留中心。联署方为难民及无国籍者权利联盟、移民工作组和泰国移民改革联盟。它们要求准许律师、泰国国家人权委员会和联合国难民署接触两人,并尊重其自主意愿,协助第三国安置。 [2]
转押发生在十天前,今日的新闻进展是公开联署及风险警告,而不是一次新近完成的遣返。《Khaosod English》10月31日上午刊发的报道还援引一份日期为10月29日、30日晚交予该报的简报:两人曾因涉及2020年逃离拘留设施的案件在监狱服刑,另有三名同组男子仍在监狱。该报提及国家安全委员会可能很快讨论其去向,但这仍是简报对后续安排的判断,本稿未获得正式会议议程。 [1]
另一条需要谨慎处理的线索涉及中方交涉。《Khaosod English》29日报道称,它取得的一份内部备忘录显示,中国驻泰使馆要求送回五名维吾尔被拘者,泰国外交部将决定权指向国家安全委员会。该报引述和平权利基金会项目主任确认备忘录内容。本稿未能取得独立可认证的文件副本,故将使馆要求遣返的说法明确归于该报,而不作为已获中泰官方证实的事实。 [3]
公开会晤本身也不等于证明遣返协商。该报引述泰国国家安全委员会公布的中方大使到访消息,所列议题包括执法及打击网络犯罪合作,未提及维吾尔个案。因此,外交接触与转押时间接近可以解释团体的担忧,却不足以证明双方已就送回两人达成协议,更不足以证明存在已定的秘密执行计划。 [3]
国际组织接连发声,但不是多个独立目击来源。维吾尔人权项目在10月30日的声明中呼吁泰国停止任何遣返计划,促请其他政府提供安置渠道;世界维吾尔代表大会日期为29日的声明也要求保护仍在泰国被拘的五人。这些组织的表态能证实呼吁本身,不能替代拘留记录、法院文件或接收国决定,也不能仅因多家媒体转述便被计算为多重独立证实。 [4] [5]
国际特赦组织秘书长阿涅丝·卡拉马尔在《Khaosod English》30日刊出的访谈中,也要求泰国不要将五人送往可能遭受酷刑的地方。她把有关问题置于区域跨国镇压及保护流亡人士的背景下,认为当局应以人权义务处理,而不能只按国家安全或移民身份处理。这是其倡议立场,并非国际特赦组织已经核实本次遣返令存在;访谈所述与泰方官员会谈计划,也不证明随后达成任何承诺。 [6]
此次警告的直接背景,是2025年2月27日约40名维吾尔人从泰国被送回中国。联合国难民署当天公开谴责此举,称此前反复要求接触被拘者并保证不予遣返,但未能获准接触;泰方在被要求澄清时曾表示尚未作出决定。难民署认为那次行动违反不推回原则。这是联合国机构对既往事件的正式评价,不是它对今年两人个案发布的新声明。 [7]
联合国特别程序专家2025年5月26日致泰国的函件,亦就那次遣返及长期拘押提出质疑,指尽管联合国、泰国人权机构和民间组织此前作出警告,相关保障似未得到遵守。该函以指控及待答问题的形式寻求政府解释,不能当作法院判决。它的意义在于显示争议早已进入正式国际人权监督程序,而本次风险警告发生在这些问题仍受关注的背景下。 [17]
泰国政府对2025年行动有不同解释。政府公关厅当年3月15日发布的说明称,中方请求接回40人时保证其安全,不对该组人员采取法律行动,并安排体检、家庭团聚、住房及就业;泰方表示在解释返回条件并取得同意后作出决定,派代表随行并将继续跟进。这些是政府对当时程序及保障的陈述,不能自动证明被送回者目前安全,也不能代替两名现被拘者的个别风险审查。 [8]
泰国外交部同日的正式回应也表示已取得中方安全保证,并将继续关注该组人员的福祉。与此同时,维吾尔人权项目10月30日称,2025年被送回者的下落仍缺乏独立核实的生命及安全信息。本稿无法独立确认各人的近况:没有可核实的联系记录,并不等于已有证据证明每人均已死亡或遭遇某种特定侵害;但官方保证与独立核实之间的差距,正是团体提出的保护疑问。 [9] [4]
中国外交部在2025年2月28日回应国际批评时称,相关遣返符合中泰法律、国际法及惯例,属于打击偷渡等跨境违法犯罪的正常执法合作;中方反对借人权问题干涉内政,并表示包括新疆维吾尔族在内的各民族享有各项权利。中国驻欧盟使团同期还称有关人员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这些立场应与联合国及倡议团体的批评一并记录,但均针对2025年事件,不能改写为对10月31日警告的直接答复。 [10] [11]
风险争议还有更广泛的背景。联合国人权高专办2022年新疆评估认为,关于酷刑和虐待模式的指控可信,并指出在广泛权利限制背景下的任意及歧视性拘禁可能构成国际罪行,特别是危害人类罪。该评估提供判断返回风险的重要背景,但不是对两名男子经历的逐一认定,也不是针对其今后待遇的确定预测。中国否认相关人权指控,主张自身政策及司法制度保障权利。 [14] [10]
法律上的核心问题是返回后是否存在酷刑危险。《禁止酷刑公约》第3条要求,在有充分理由相信某人会面临酷刑危险时,不得将其驱逐、遣返或引渡至有关国家,并应考虑接收国严重侵犯人权的整体情况。禁止酷刑委员会第4号一般性意见进一步说明,这项不推回保护具有绝对性。因而,仅将案件称为移民管理或执法合作,并不能回答条约所要求的风险问题;此处是对规则的说明,而非本稿作出的个案违法裁定。 [12] [13]
泰国国家人权委员会2025年2月的英文声明也指出,避免将人送回危险境地,是泰国作为《禁止酷刑公约》缔约国及依据本国防止酷刑和强迫失踪法律承担的义务。第三国路径并非全无历史先例:泰国外交部2015年说明称,当年6月曾协助172名前往土耳其,7月另将109人送回中国。不过,历史上的接收安排并不证明今天已有国家愿意接收这两人;本次检索未找到具体接收国的正式承诺。 [16] [15]
证据局限必须保留在新闻结论中。本稿核查了泰国媒体、倡议组织原始声明及中泰官方、联合国历史文件,未采访两名男子、其律师或官员;也未获得本次拘留决定、遣返令、完整内部备忘录或正式风险评估。多篇最新报道依赖同一份联合声明,独立性有限。对当前个案的中泰官方直接回应,检索中尚未找到,不能据此推定政府拒绝回应或承认指控。现阶段能确认的是公开保护呼吁已经发出,是否遣返、何时决定及如何保障权利,仍待可验证的新资料。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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