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泰因迈尔访华之际维吾尔组织促其向习近平提出人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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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日内瓦,2026年10月27日(据公开资料编写)
德国总统弗兰克-瓦尔特·施泰因迈尔10月27日开始在中国的访问行程之际,世界维吾尔代表大会同日发表声明,要求他直接向习近平提出新疆人权问题,包括被指存在的强迫劳动及针对境外维吾尔人的跨国镇压。该组织的公开呼吁已经确认;目前检索到的资料尚不能证明这些诉求已获德方采纳,或已在中德会谈中提出。 [1] [4]
德国总统府将此次出访列为10月26日至31日,中国外交部此前公布的在华国事访问日期为10月27日至31日。两份公告的起始日期不同,报道应保留这一差别,而不将启程日和在华活动首日混为一谈。两国官方资料一致确认施泰因迈尔此次访华;中方说明访问应习近平邀请进行。 [2] [3]
安纳多卢通讯社27日报道,施泰因迈尔抵达安徽合肥,行程包括参访大众汽车中国科技公司。这提供了独立于两国行程公告的当日活动报道。本文以访问开始及同日人权呼吁作为最新进展;下文涉及的联合国和欧洲议会文件均为背景,不是27日新作出的决定。 [4]
世界维吾尔代表大会还要求释放被任意拘押的维吾尔人、废除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并准许联合国独立专家不受限制地进入新疆。该组织在声明中使用“种族灭绝”一词;这是它对相关政策的定性,本文不将这一措辞作为法院已经作出裁决的表述。 [1]
访问的公开政治背景同时包括合作与分歧。中国政府网刊载的访问预告引述外交部发言人毛宁说,中方希望借此巩固互信、深化合作,并推动中德及中欧关系发展。这说明中方公开强调的访问目标,但不能据此判断闭门会谈是否会讨论具体人权个案,也不能将合作表态理解为对同日维吾尔组织声明的直接答复。 [6]
德国之声26日的访问分析将此行放在德国维持对华往来、同时降低经济风险的背景下。报道引述德国外交关系协会中国问题专家Michael Laha的判断,认为人权未必占据访问的主要位置。这是受访者对议程的预测,不是德国总统府宣布排除人权议题的证据;报道中预告的讲话和会晤,也应与已经发生的活动区别处理。 [5]
有关民族政策的争议已有可核查的联合国记录。联合国人权高专沃尔克·图尔克6月15日在日内瓦人权理事会讲话时,对中国反恐及同化政策影响新疆、内蒙古和藏区少数民族表示担忧。他警告,新的民族团结法律可能进一步限制语言、教育、宗教实践、文化、表达和集会自由,并要求废除该法。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公开的讲话记录载有这些内容。 [7]
这一警告针对法律可能产生的影响,不能替代对每一项执法行为的事实调查。高专的公开立场能够核实有关权利风险已进入联合国讨论;它本身并不能证明任何一宗发生在德国的监控或胁迫事件由中国政府指挥。本文因此将法律风险、对具体事件的指控以及司法认定分开处理,避免由概括性的政策批评推出个案责任。 [7]
跨国镇压方面的担忧,也可追溯至八名联合国专家4月16日致中国政府的公开函件。专家特别提到第六十三条对中国大陆以外组织及个人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认为“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等行为缺乏清晰界定,可能使境外批评和少数民族倡议被视为敌对行为。这是对条文范围和执行风险的分析,并不表示已经核实某一境外案件依据该条立案,也不证明外国政府会承认或执行相应要求。 [17]
国际人权服务社4月29日的分析则将法律争议与少数民族语言教育、宗教机构自主及文化表达联系起来,并引述专家对普通话教学要求和家长传授自身文化可能受罚的忧虑。其文章是人权组织对法律和专家函件的解读,不能作为另一份独立的现场调查。对于德国关注此事的公共利益而言,这些问题涉及家庭、学校及宗教生活如何受到国家政策影响。 [18]
中国官方对该法提出不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英文网站3月13日刊载的新华社报道说,全国人大在前一天通过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定于7月1日生效。报道将其目标描述为强化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及共同发展,并列举基础设施、产业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规定。这份材料反映官方立法说明,不是对法律实施效果的独立评估。 [10]
欧洲议会4月30日也就这部法律及民族身份受压制问题通过决议,相关议会说明呼吁中国政府废除该法。这是欧洲议会的政治立场,不能直接代表施泰因迈尔在此次访问中将采取的具体行动。将欧洲机构的既有文件与德国总统当日表态分开,有助于避免把国际层面的呼吁误写成已经达成的双边外交成果。 [11]
强迫劳动争议也早于此次访问。联合国特别程序专家1月22日发表声明,对有关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及藏族群体受到强迫劳动影响的持续指控表示担忧,并将疑虑与官方劳动力转移政策联系起来。声明属于专家对所获资料的评估,不能与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特定企业违法等同。本文未据此指称此次合肥访问涉及的企业或设施存在违法用工。 [8] [15]
北京已公开反驳这一批评。中国外交部1月23日英文记者会记录显示,郭嘉昆回应路透社有关专家声明的提问时,称相关担忧没有根据,并强调中国致力于促进和保护人权及新疆、西藏的发展。他要求专家客观、公正履职。这是针对1月声明的正式答复;由于时间和对象不同,本文不把它标记为对10月27日最新呼吁的回应。 [9]
判断强迫劳动,关键在于实际工作条件。国际劳工组织的解释强调,须考察劳动是否在惩罚威胁下进行,以及劳动者是否自愿提供服务。因此,存在工资、就业项目或经济发展目标,并不足以单独解决有关自愿性的争议;同样,地理位置或族群身份本身也不能替代个案证据。需要核查招聘过程、拒绝工作的后果和劳动者离职自由等具体情况。 [12]
商业关系与人权之间的联系,亦有既有国际框架。欧盟委员会对联合国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的说明指出,企业应承诺尊重人权、开展人权尽职调查,并对其造成或促成的不利影响提供补救。该框架关注经营活动对人的影响。它为评估企业责任提供标准,但不能仅凭一次官方参访,就证明某家公司已履责或违反这些标准。 [13]
在较近的联合国表态中,图尔克9月7日仍对新疆状况、包括拘押设施内的情况表示深切担忧,并再次要求审查国家安全和反恐立法、加强少数民族保护及调查酷刑等侵权指控。这使此次人权呼吁具有持续的政策背景,但9月的讲话不应被当作今天披露的新调查结果,也不能由此推算目前在押人数或设施数量。 [14]
截至本稿核查结束,在已检索的德国总统府行程资料、中国外交部公开资料及所列英文报道中,未找到德方或中方专门回应世界维吾尔代表大会27日声明的可核实文本。本稿没有向有关机构发送采访请求,因而不能写作“拒绝回应”或“未回复记者”。现阶段能够确认的是公开诉求和访问安排,不能确认的是诉求是否进入闭门议程及有无实际承诺。 [1] [2] [3] [16]
后续核查需要具体、可归因的资料。如果会谈通报只列出经贸合作,不能单凭其未提人权,就断言闭门谈话完全没有涉及;如果只表示双方“交换意见”,也不能推定讨论了哪宗个案。能够支持进一步报道的材料,应包括具名官员明确说明、可核验的会谈文本,或当事人处境发生变化的可靠证据。在这些材料出现之前,本稿保留关于外交结果的判断。
证据也有获取范围上的限制。部分原始网页直接读取受阻,相关内容以可检索的原文、官方讲话记录及明确注明出处的转载交叉核对;转载同一声明不被计作第二个独立证人。本文没有进行新疆或德国的现场调查,没有取得闭门会谈纪要,也没有独立核验最新声明涉及的每一项侵权指控。后续若出现正式会谈通报或具体措施,应作为新的进展另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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